2008-04-09 08:49:00 朱灵 上海证券报 连发三文件 证监会规范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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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发三文件 证监会规范券商
关键词: 规范券商

  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将大幅提高

  证监会就券商风控指标管理办法等机构监管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征求意见文件的一部分,新版《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随之发布,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均有大幅提高。

  《管理办法》如业内所料,在市场波动加大的环境下,就控制券商自营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

  昨日,《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亦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的修订焦点集中在对原《办法》第21条,即券商自营业务有关规定的修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而现行规定是券商自营股票规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00%。有关人士表示,这与证券市场波动加大,控制券商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的考虑有关。

  《计算标准》全面梳理并提高了券商各类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其中,自营业务按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规模的20%、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承销业务,按承担包销义务的股票、公司债、政府债承销金额的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比现行规定的10%、5%、2%均有大幅提高。资管业务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而现行标准分别是2%、1%、0.5%。融资融券业务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未就现行标准做出调整。同时,对于券商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也一一予以明确。

  《管理办法》还结合证券公司监管分类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规定,在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时,A、B、C、D类券商应按照规定计算标准基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另外,《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明确,所称"分公司"系指证券公司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可以依法登记注册为分公司、中心等名称。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分公司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同时,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该规定发布前,证券公司设立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都应当在规定发布后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只有符合条件的C类券商可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的限于符合条件的B类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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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和运营

  中国证监会8日晚间发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

  据介绍,这份规定中所指的分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可以分公司、中心等名称注册。按照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根据规定,除管理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外,证券公司分公司还可以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而且还可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不过,规定不允许分公司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如果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分公司则不得再经营其他业务。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而且证券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要求,设立分公司申请获批后,证券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分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分公司注册地和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和处置分公司的经营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监管规定征求意见截止到24日。证券公司于这一规定发布前设立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在新规发布后一年内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撤销。(新华网)

  证监会:证券服务部明年底前应改营业部

    中国证监会今日夜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向社会征集意见,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不能规范为营业部的服务部,将于同期撤销。

  根据通知,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除应当符合拟设证券营业部相关条件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清理完毕;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出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书面申请,证监局审核申请材料,并对证券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书面决定,并连同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对于不符合条件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以及证券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规范的证券服务部,通知要求其在2009年12月底前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撤销方案中应当对员工和客户作出妥善安置,并承诺承担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风险,负责完成账户规范等工作。撤销方案经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认可后实施。(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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