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曹芸
2007年以来,银行FOF类理财产品的加速推出,在后者最广泛的营销网络的催化下,大有超越券商之势。
比如中信银行,其自2007年1月以来,推出的FOF集合理财产品至今已有九期,申购起点基本保持在5万元人民币。
不过,相对于券商系而言,即使是FOF类的银行理财产品,依然没有褪掉银行理财产品的色彩。从已公布的基金净值看,银行系FOF其收益能力不及券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差。
收益率普遍不高
由于银行系FOF产品的信息公布较不透明,对于各个产品的具体收益情况并不能清晰的了解,本刊根据各银行网站的公开资料对部分银行系FOF产品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的收益率进行了统计。
银行系FOF产品普遍在产品说明中提出一个预期收益,在本刊纳入统计的产品中,大部分的预期收益维持在25%—30%,预期最高的是招商银行的两只产品,也只有40%,深发展的“聚财宝”07年2号甚至只有15%的预期收益。这种预期是非常低的。
从表中可以看出:银行系FOF的收益率普遍不高,纳入本刊统计的15只产品的委托期限大多为24个月,另有4只产品为12个月,委托期限并不长。投资期限短,投资者比较容易赎回。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存续期太短,甚至只有一年,一旦市场短期回调,长线投资的产品,仍有机会等待市场回升后重整河山;而存续期短的产品,则无法挽回投资收益。
但由于银行系FOF产品的成立日期相对较晚,大多在07年下半年以后发行,而年底以来股市的持续震荡对其影响也非常大,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并不能全面反映银行系FOF的整体表现。
在本刊统计的15只产品中,最早成立的是成立于07年4月9号的工商银行07年第一期增强型基金优选;最晚成立的是招商银行推出的金葵花系列之“招商精选”,成立于07年11月底。两只产品的推出时间相差了半年多。
也正是由于推出时间的不同,导致银行系FOF产品之间的比较并不完全公平。而大部分银行网站在公布产品净值的同时,也公布了累计年化收益率。
从累计年化收益率看,表现最好的是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系列之“招商精选”,达到了45.26%;表现最差的中信银行的基金计划6号,收益率为-2.88%,两者相差甚大。
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所谓的累计年化收益率是把当前收益率(也许是日收益率或者周收益率,或者月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来计算的,是一种理论收益率,并不是真正的已取得的收益率。也就是说,如果恰巧这几日的收益率较高,很有可能就会使年化收益率偏高,而一年的实际收益率可能达不到这一数字。
综合来看,银行系FOF产品目前收益和券商系相比,差距明显。
就这一点,国泰君安基金经理田宏伟说,“银行系的背后都会有一个投资顾问,自己本身是不具备太好的投资管理能力的。”就这一点而言,券商系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
谁决定投资业绩
客户资源多,信用度高的优势加上银行本身不具备的基金理财能力,这样的强强联合,保证了银行系FOF有专业投资机构的支持。
但是同时,这样的联合也有可能会增加潜在的关联交易。
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利得盈”理财产品。据公开资料显示,建行“利得盈”由建行和建信基金公司联手打造,后者作为投资顾问将为产品提供专业的投资意见。问题是,建信基金旗下也有开放式基金,在这样的合作关系下,如何保证该FOF产品,不会人为地偏向关联方的基金?
券商系FOF主要由券商为产品的主要投资管理人,而银行系则相对比较复杂,一般由银行与基金公司或券商、信托公司合作,共同研究进行基金筛选。
一个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和这个产品的投资团队有非常重要的关系,整个投资团队的投资风格,进行了怎么样的资产组合,选择了什么样的入市时间,这些要素共同决定了一个产品的收益率。
兴业银行的07年第七期万利宝、光大银行推出的“同赢五号”产品2、深发展推出的“聚财宝”07年2号以及中信银行推出的基金计划6号,这些产品的成立时间都在2007年9月中下旬,在三个月的时间里,这四只产品就有了差别很大的业绩水平。
在四只产品中,截至到07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比较好的是万利宝和“同赢五号”产品2,净值都在1.09以上;而中信银行的基金计划6号的净值却只有0.994,处于亏损状态。
万利宝和“同赢五号”产品2的投资顾问分别是华泰证券和光大证券,这两家证券公司本身也是国内较早发行FOF产品的公司,而且,在本刊对券商FOF收益率的统计中,华泰紫金2号和光大阳光2号的全年表现是所有产品中的前两名。
而中银银行的FOF产品大都是由中信信托和中信证券共同组成的专家投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而中信信托和中信证券都没有发行过FOF产品,在投资经验上就输给了华泰和光大。
再看同为兴业银行的产品,07年第四、七、十期万利宝表现也有不同,由华泰证券担任投资顾问的第四期和第七期万利宝,和同时期发的产品相比,净值表现都是最好的。而由兴业证券担任投资顾问的第十期就相对差些。
纵观净值靠前的的产品的投资顾问,无论是华宝信托,还是华泰证券和光大证券,都是本身发行过FOF产品,并且表现不错的公司。可见,一个好的投资顾问对产品收益的影响是巨大的。
由于银行系的不透明,对于各个产品的投资组合情况无法具体的了解,其除了公布产品净值之外,几乎没有季报,更不用说是对持仓情况的说明了。
信息不透明
与券商系FOF相比,银行系产品最大的缺点有两个:一是流动性不足,二是信息不透明。
银行系FOF开放期较短,建行的“利得盈”在一年的合约期内,甚至不开放。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已经在流动性方面加以改善。最初的FOF产品每半年才可以开放,后发展到每3个月开放,如今每个月有2次开放日,接近基金。个别银行如光大银行“同赢五号产品3”已经开始每个季度公告投资比例。
反观券商产品,一般在成立3个月后,便每星期开放一次,流动性虽然比不过基金,但与银行系要好的多。
产品的流动性不足直接导致的情况,就是致使投资人由于不了解产品情况,无法及时申购或者是赎回。这也大大增加了银行系产品的不确定性。
而真正使银行系FOF饱受争议的问题,就是信息不透明。
与券商FOF产品相比,银行系FOF产品信息透明度相对较差。除了定期公布产品净值外,几乎不公布产品的季度报告。
而各券商公司网站上,几乎都有FOF产品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分红通告,从季度报告中,可以查到产品的运作经理、投资经理,以及持仓报告、市场分析,对于投资者来说“心里有底”。
银行类理财产品几乎只有净值公告,没有任何投资说明,有些产品则在净值公告下面说明大概的市场情况、调仓可能性,但看不到具体的前十大持仓基金,投资者只能知道大概情况,这也是目前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弊端之一,信息透明度较差。
收费较高
FOF投资的是基金,基金本身也要收取手续费和管理费,所以投资FOF产品就有一个双重收费的问题,这个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们再考虑到基金投资的是股票,那实际上FOF就有一个三重收费的问题了。
所以相对于其他理财产品,FOF的收费相对较高。
由于目前银行系FOF多采取银行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三方合作机制,其中,证券公司担任投资顾问,信托公司则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进行实际操作。
目前,大部分银行系FOF产品除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之外,还收取投资管理费、保管费和受托人管理费(信托公司收取)。对于超过一定收益率的部分,还要提取业绩报酬,由银行和投资顾问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此外,如果提前赎回产品,还要缴纳赎回费。
本刊统计了公开数据发现,招商银行的固定费率(包括认购费、投资管理费、保管费等)为1.5-1.7%;光大银行的固定费率为2.1%-2.75%;中信银行为1.5%;深圳发展银行0-0.2%;民生银行则不收取固定费率。
赎回费用各行的收取标准也不一样,中信银行赎回费最高,为2%;民生银行为0-0.5%;招商银行为0.25%;深圳发展银行免赎回费;光大银行新发行的FOF为0。
对于业绩报酬,绝大部分银行对高出协议中议定的收益部分,收取20%的业绩提成费。
不过,每个银行收取业绩报酬的基准不一样,招商银行的业绩提取门槛最低,规定年化净收益率大于5%,就提取20%业绩报酬;建设银行则规定年收益率大于10%才提取报酬;光大为12%;中信银行规定净值超过1.15时收取20%业绩报酬。
总体上来说,深圳发展银行在收费上最优惠投资者,其次为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无论从业绩提成门槛,还是固定费率上讲,都比较“昂贵”。
而券商FOF的收费主要由认购参与费、管理费、业绩报酬、退出费和托管费等五项组成。其中,管理费、业绩报酬、退出费由证券公司收取,托管费由银行收取。相对而言,认购参与费、管理费、退出费和托管费基本统一且相对稳定。
但是,业绩报酬却大相径庭。
其中,华泰紫金2号、光大阳光2号和国信金理财不提取业绩报酬。广发4号、招商基金宝和招商基金宝2期收取不同的业绩报酬:以招商基金宝的门槛最低且收取比例最高,只要年收益率超过5%就提取,比例高达30%。
在FOF产品整理收费较高的情况下,银行系的收费还是略高于券商系。
目前,国内银行FOF产品的赎回机制都没有基金灵活,不能随时申购和赎回,而规定必须在协议规定的相应日期开放和赎回。比如招商银行“金葵花”基金优选系列之“中投策略”,规定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为封闭期,自2008年第二个自然季度起每季度第3-5个工作日为赎回申请期。投资者如需要提前赎回该产品,则需在当季第5个工作日17∶00进行赎回登记。目前银行系FOF产品中,每三个月、半年提供一次赎回机会的比较多。
补偿机制差异
作为基金中的基金,银行系FOF产品的稳定性一直被市场看好。其稳定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体现:
其一,银行FOF除投资基金外,主要投资新股、债券等风险较低的产品。这保证了它的风格不至于激进和冒险。基本上,银行系FOF产品比直投基金风险更小、更稳定的观点,已经被市场及投资者普遍接受。
同时,和同类产品比较,银行系也是相对稳健的,券商FOF除投资基金外,还包括部分股票投资。
其二表现在产品的补偿机制。银行有和券商有相似的补偿机制,受托人的信托本金是基金风险的首要承担者。
因为FOF基金的风险主要在于当整个股票市场表现不佳时,会影响到大部分基金的市值,进而影响到FOF的净值。因此,无论是券商还是银行FOF,普遍都在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时通过信托本金对购买者作出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工行“基金优选增强型”FOF作出的补偿安排:信托公司作为次级受益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认购信托计划总份额的3%,但不超过1亿份。当该部分资金全部亏损后,投资者的本金才可能出现亏损。而券商推出的FOF虽然也有自有资金参与,但仅用该部分资金产生的收益作为投资者本金或部分收益的保障。所以相比较而言,银行系产品的基本收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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