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1995年到2007年,少休的12年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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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1995年到2007年,少休的12年怎么补偿
关键词: 带薪休假

  当美国的总统们,在自己的农场享受带薪休假已经有近百年历史后,国务院法制办2007年11月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新华社的报道同时也说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其法律效率是高于国务院制订的法规的。劳动法明明规定,自1995年开始,所有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而且还是带薪的,可真正执行的有多少?既然法律规定的只是“纸上的权利”,法律的权威何在?国务院对于法律的规定,迟迟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是否也算懒政,或者是行政不作为呢?如果是,国务院的这个责任又由谁来定,又是否追究到责任人呢?

  其实,至于追究不追究责任,相信没有多少人去再关心,因为毕竟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出台了草案,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带薪休假,真正成为一个强制性的规定,真正成为广大百姓的福利,相信指日可待了。

  其实,在此之前,本人并不清楚带薪休假的规定,哪怕是最早的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年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本人所在的单位施行带薪休假也是近两年的事,而且规定有别于草案:职工必须工作满6年才可以享受公休假。本人工作已经5年了,眼看离公休假的期限越来越近了,国务院的这个实施细则也终于要出台了。

  问题就出来了,有些人工作了远不止5年,甚至10年,甚至20年,甚至已经退休,却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他们在这迟迟没有出台细则的12年中,所失去的年休假又有谁来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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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贞云 来源:新浪网 更多精彩在首页, 更多精彩在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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