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四审之变:立法宗旨三易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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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四审之变:立法宗旨三易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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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9 1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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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劳动法颁布13周年之际,劳动合同法诞生。这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从2005年被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开始,至四审结束,伴随着劳资利益之争、合同期限激辩、企业规章“让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有关劳动合同法争议的余温还未降,一系列的企业突击裁员事件再次将劳动合同法推上了风口浪尖。一些人开始用质疑的眼光审视这部还处于襁褓中的法律的“成败”。与此同时,来自劳动者方面的担忧也显现了出来。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工单位的生产成本可能会提高,一些用工单位势必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就业岗位,其结果很可能不利于普通劳动者就业。
更多的人则对劳动合同法寄予厚望。希望通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施惠于广大劳动者,期盼着劳动合同法真正“硬”起来,彻底扭转“劳弱资强”的现状,有人说,劳动合同法是广大劳动者手中的矛与盾,劳动者可以用它时时保护自己,也可以用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随时奋起反击,这恐怕就是全社会通过立法博弈达成的最基本的共识。
《劳动者的矛与盾》专题报道
劳动合同法四审之变
- 本刊记者 王 健
2007年6月29日,从媒体上得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的消息的那一刻,刘翔(化名)一颗悬着的心才落了地。
5年前,刘翔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企工作。单位每年和他签一次劳动合同,为了保住这个来之不易的饭碗,他工作上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多年来从来没敢请过一次事假,年假、探亲假对他来说更成了一种奢望。
2006年年底,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通过,其中有一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不久刘翔也将拥有自己的业余生活。这的确让刘翔兴奋了好一阵子。然而,随着三审、四审的陆续进行,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诸多倾斜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相继被删除,刘翔的心又提到了嗓子眼儿。
刘翔担心的事最终没有发生。但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每一次审议过程中的变数之多,堪称中国立法之最。
从这个角度讲,在劳动合同法尘埃落定之时,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程进行梳理,具有特殊的意义。
立法宗旨“三易其款”
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以145票赞成,一人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关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宗旨的争论才最终谢幕。这在以往的立法中绝无仅有。
劳动合同法对立法宗旨最终确立的法条表述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写入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改变对劳动者实行‘单保护’的宗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位委员对记者表示。
实际上,从立法进程一开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各方争论的焦点。恐怕没有人会想到,这个只有55个字并不涉及雇主和劳动者具体利益的条款曾经先后经过三次变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劳动合同法的一审草案稿套用了合同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一次审议时考虑到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便在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稿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稿公布后,一些企业和行业协会便向全国人大反映意见,主张“双保护论”。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基于“劳动者就是弱势方”的假设太笼统,“因为很多高技能和高知识水平的员工并不弱势”的判断,立法者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
在对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稿分组审议时,又有9名委员提出了类似的意见。
但是全国人大立法部门明确对这类意见说了“不”,没有让劳动合同法三审草案稿回到一审草案稿的状态。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人士回忆说,法制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的结果是,劳动合同不属于经济合同,前者是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后者是由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最终,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稿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措辞只是做了话语次序上的前后调整,变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对劳动合同法三审草案稿分组审议时,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坚持对劳动者实行“单保护”的立场已经亮明,但是一些委员在立法宗旨上依然“不断提出意见”,提出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劳动秩序。“一直到劳动合同法草案四审表决前,仍然有一些企业和协会组织就立法宗旨问题执著地向我们提出同样的意见。”前面那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人士说。
关键字:
劳动合同法
编辑:文庆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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