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来济南打工的小崔,花1000多元买了一部手机,可是用了几天后就不通话了。他去厂家设的维修点维修,维修后两天又不通话了,小崔要求商家给予退货或者更换。商家说:“必须经过两次维修,第三次进行鉴定认为确实不能使用的,才能予以退换。”无奈,小崔又进行了一次维修。他认为,如果确实属于质量有问题,第一次维修时就应确定,厂家应该说明原因并给予退换。经两次维修后,第三次才能确认是否是质量问题,而且不告诉消费者是什么原因,显然属于霸王条款。
王先生去年8月份购买了一台手提电脑,今年春节后发现电脑屏幕老是闪烁,有时出现黑屏,于是到商家进行维修,商家要求他将电脑放在店里维修,3天后来拿。3天后,电脑修好了,商家收了50元钱。王先生询问“病因”,商家只是称电脑感染了病毒,却不告诉他具体的原因。 几天后,电脑又出现了类似问题,王先生又去进行维修。这次商家修好后声称线路坏了,要收300元维修费。王先生十分不满:商家也不告诉具体原因,一维修就收钱,这样的维修不成了“无底洞”了吗?
东营王女士的消费经历更是稀奇。2005年8月,王女士花近千元为儿子购买了一双气垫鞋。可是不到一个月,一只鞋的气垫就出现了问题,王女士到商场要求维修。销售人员告诉她,厂家有规定,必须到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有质量问题才能给予维修。由于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仪器对此鉴定,销售人员又要求返厂鉴定。
明显的质量问题,为何得先鉴定才能维修呢?王女士认为,很多商家自己出台了很多维修方面的规定。这样无疑是商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肯定会偏向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很多时候,商家的规定成了自己推脱责任的挡箭牌。(完)(吴允波 崔玉锋) |